当
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其到期债权,使
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在被告缺席或不反对的情况下,代替债务人合法地行使其权益。
但需注意,若该项权利专属且明确指向债务人本身,则债权人无权实行此权利。
在实施
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仅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上限。
在此期间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皆应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