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需具备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债务人必须明确表明其已无法通过资产、声誉或其他手段来偿还所负的到期
债务,并且此种情况应当是真实且客观存在的;
其次,债务人在所欠债务中,既包括那些债务期限己经届满,
债权人已经向其提出了正式偿债请求的债务,也涵盖为正当借款义务未得到妥善履行和全面支付的
信用卡及
高利贷等
逾期债务;
再者,债务人对于其所负全额或大部份债务都无力清偿的现象,需要维持一个持续的状态;
最后,所面临的未得以解决的债务问题并不仅局限于金钱性的债务,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
债务纠纷。
在符合上述条件前提下,各相关方可以共同协商发起
破产程序。《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也就是说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
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