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约定合同可依据
当事人自行解除并具有相应效力。
在实践中,当事双方可协商决定一方的
合同解除理由及其相关情形。
当约定解除事由出现时,拥有解除权者(即解除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该份合同。
至于以条件解除为附加条款的
民事法律行为,若满足条件条款的要求或致使目的达成,自然失效。
再者,所设终止期限已届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将依据期到而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