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趁人之危的特定环境中签订的合约可谓是
可撤销的契约,这是因为一方可能会利用对方所身处的困境或缺乏明确决策能力等状况,从而在缔结此类民事法律行动时引发明显不公的局面,此时受损的另一方就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项合约。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此种权力的提出应自得知撤销事项的那一刻起算,且仅能在一年之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