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效力持
续期间内,任何一方若在超越家庭寻常生活所需具体范围的前提下,独自承担了负债责任,那么这笔负担并不应视为是夫妻两人共担的
债务,而应独自由对应的个体单独对待和承担。
然而,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该类债务实际上被用作为支持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归功于夫妻双方直接或间接的共同意愿表达的话,那就应当将此债务认作是
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他们两人共同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