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个人是被严格禁止从事
高利贷活动的。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向他人提供高利贷服务无疑构成了一种非法行径。
然而,如果
贷款人在借入高利贷后,能够证明其支付的利息超出了法定限额,那么他便有权拒绝承担超出部分的利息。
法律温馨提示,对于那些涉及到高利贷业务的
当事人来说,他们有权利拒绝对超过国家预先设定范围内的利息做出支付义务。
这是因为在法律范畴内,对于高利贷超过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的利息是不予保障和认可的。
以法律条例为依据,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严格控制在
借款合同签订之初的人民银行设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因此在高利贷的业务场景下,如果利息超过了借款
合同签订之初的人民银行设定的贷款利率四倍,则贷款人有权免除对该部分利息的偿付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