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私人
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夫妻
公共财产,需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该独资企业是在婚姻缔结前由某一方以自身名义注册成立的,那么它便被认为是该方的单独财产;
然而,假如该独资企业是在双方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注册成立的,那在此阶段内获得的任何收益都视为是婚姻关系
存续时期,即从夫妻
结婚直至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去世或结束婚姻关系期间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规定不属于
共同财产。
在这里,我们提到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泛指的是夫妻双方自结婚之日起,直至其中一方走向生命终点或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这段时间段。
在这个意义上,夫妻在此期间内通过劳动创造并获取的收入都应该被视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除了双方曾经签署过明确的书面协议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财产都应被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