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自涉案夫妇缔结良缘之后,其父母为之购置房产及做出额外贡献的,应依循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若无任何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则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作为参考基准,具体援引该条款中第一款以及第四项所规定之原则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这类
出资行为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根据该法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获取的以下各类资产,都将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并归于他们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由生产、运营和投资获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依法
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得到的财产,但必须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所列举的第三项;
(5)其他理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