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交通事故的意外保险案件,在必要时需对受伤人员进行
伤残鉴定。
根据相关规定,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日后的第三天开始,就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开展相应的检验与鉴定工作。
然而,对于检验和鉴定完成所需的时间,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超过30个自然日。
但是,如果超过了这个限期,则必须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得到其批准,否则,最多也只能延长60个自然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