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的乘人之危的合同,这是一种不道德且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形式,通常指的是行为主体在他人面临困境或是紧急需求之际,试图通过这种手段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进而
胁迫对方在压力之下违背自身的本意,达成合议并签署相关合约。
在这个过程中,
行为人故意利用受害者身处困境、判断失误等情况,使得
合同签订时所呈现出的事实结果明显地与公平原则相悖离,那么在这个状况下遭受损失的一方,即被称为“受损害方”便享有向人
民法院或是
仲裁机构申请契约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