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拆迁而毁损的房产已然失去其原貌以及使用价值,在此情况下,申请司法
确权的
诉讼行为将不再可行。
确权诉讼通常指向请求法院对某种特定
法律关系或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做出判断与裁决。
若法院针对房产确权诉讼做出了定性判决,判定某位民事主体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类权利理应有实质性的存在,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应当能够对此房产行使占有、使用、获益乃至处置的全然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若原本存在的权利在法院的判决宣布之时已经走向衰落甚至消亡,那么,该权利主体原本对于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则在法律层面上仅仅是一种历史事实罢了。
而奥,法院关于确权诉讼的判决内容,之所主张的应当是权利本身,而非事实。
房屋拆迁的整个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首先,获得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应审批文书;
其次,取得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许可证书;
再次,领取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
紧接着,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针对每个为拆
迁户准备的拆迁方案;
随后,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过程中的费用专项账户;
接下来,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获取拆迁许可证明;
再者,公开发布拆迁通知;
之后便是启动拆迁冻结;
以及签署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协议;
同时,向各个受补偿方发放并确保他们收到应得的补偿款项;
最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