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伸出援手,但同时也需要密切留意,在处理
离婚事务过程中,若一方由于经济上的困顿和负担,需要另一方的援助与支持,则这一请求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基本前提条件:首先,要求对方生活窘迫的状况在离婚发生之初已经真实呈现;
其次,为其提供帮助的一方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所产生的额外负担;
最后,被寻求援助的一方在婚变之后并未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重新组建家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