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运营不利而进行人员精简时,无需承担双重
赔偿责任。
仅需依据每位员工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来制定相应的
补偿金标准,即对于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应给予该名
劳动者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服务期达到六个月但未满一年之数,则视为一年处理;
如工作时间未能达到六个月,将仅向劳动者发放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