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准许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了结
离婚事宜:
首先,若其中一方希望摆脱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并不同意;
其次,涉及到的是离婚后的
财产分配以及
子女抚养权等关键性的议题,以至双方不能通过和解商定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倘若有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那另一方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就必须利用诉讼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