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权利让对方按照规定支付
抚养费用,而非拒绝这种行为。
这是父母应尽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另一方阻止他们去看望子女,就选择抵制支付抚养费。
假设一旦遇到,当父或母去探视他们的子女时,发现此举会对孩子的身心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人
民法院有权力实施中止探视的决定;
待到停止探视的原因完全消除之后,应该还原至原本的状况。
如若并无上述情况发生,那针对那些坚决抵抗、不愿意协助另一方行使
探望权的相关人员或组织,有权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施以
治安拘留、罚款这类的强制手段加以处置,但同时要注意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其进行强制的执行,也同样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