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撤销合约”,此乃指因存在以下特定情形之合同:
首先是“重大误解”,
当事人因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之事产生
误判,因此导致其所签订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法真实反映其本意,对于此类情况,
行为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相关合同;
其次为“显失公平”,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困境之中、缺乏判断力等形势,从而促使双方建立起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偏离公平原则,那么受害方可以相应地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再者为“
欺诈”,如果有一方当事人通过使用
虚假信息和欺骗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在严重违反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受到欺骗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此合同;
最后是“
胁迫”,如果有一方或者第三方向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那么遭受恐吓的一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相应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