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方欲结束婚姻关系却无法寻觅到配偶者的踪迹,仍可依法向当地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
当法院接收到此案件后,对于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
当事人将采用张贴公告的形式发送相关
诉讼文件。
至于被告对此是否有所知悉或查看均不影响法律程序进行,皆被视作已合法送达。
在此期间,若被告未能出席庭审或未就争议做出回应,法院便有权对此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
如若被告
自离开之日起失去行踪长达两年甚至更久,那么作为原告的一方可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先行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口,进而展开离婚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形下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的,法院通常将会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