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看守所内的探视事宜,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阐释:
第一种情形是当某个人刚刚因为涉嫌犯下罪行而接受
拘留,尚未来得及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已被判定有罪,且尚未被移送到监狱服刑之际。
在此期间,
犯罪嫌疑人家属将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仅有
律师有权进行会见。
至于第二种情况,当罪犯的刑期已经结束,但他们仍然处于看守所之中,而且已经经过了法院的
终审裁决,那么直接遭受
犯罪影响的
近亲(如父母、子女等)则可根据看守所下发的具体时间,前往看守所与其进行面对面的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
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