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可能被判定为失信行列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详细且全面的剖析和把握。
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被执行者具有完全履行法律裁决的经济能力但却拒绝承担应负责任的前提下,并且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时,由法院强制将其认定为
失信被执行者,依据
法规采取刚性的信用惩戒措施。
这些条件包括:
(1)通过
伪造证据、实施
暴力手段或威胁策略等行为来阻碍或反对司法程序的推进和执行;
(2)使用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是调用隐匿资产、
转移财产等手段隐蔽自己的真实意图,以此来避免执行的法律后果;
(3)违背财产申报制度中的基本准则;
(4)违反了严格限制奢侈品的命令;
(5)被执行者未找到任何合理原因就直接拒绝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
以及(6)存在某些其他的履行能力,但是选择坚决地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各种经济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