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
安全事故的理赔事宜,“私了协议”并非应被一律视为无效,其有效性取决于特定的情况和因素。
若用人企业在处理此事件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相关
法规,试图通过签订这样的协议以规避法律
处罚,从而损害到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协议便应当被法庭判定无效。
此外,若
当事人是基于自愿原则并在不受压迫、欺骗以及威胁的前提下签署的协议,并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所支付的待遇并不低于《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最低标准,那么该协议亦可视为具备效力。《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
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
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