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
在这里,我们所谈论的“债权转让”是指发生在
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不变、债权内容不进行变更的前提下,
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拟定相关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全权或部分地转交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自己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合法有效地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然而,当存在如下情况之一时,上述权利将会被禁止或者限制:
(1)针对被转让的债权的性质而言,法律明文规定该等债权不可转让;
(2)基于
当事人之间早已达成的书面约定,不可允许有关债权的转让行为发生;
(3)依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当事人之间签署协议约定了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但这一约定只能限制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任何影响。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明确规
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则这一规定仅能约束债权人与其
债务人的关系,无法对第三方产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