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在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中扮演的是
监护人角色,与孩子在亲情互动中的执行的是
探望权,而非
探视权。
其次,对于已背叛
婚姻家庭并且涉及
婚外情行为的女性来说,她们依然享有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力。
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即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未承担直接养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仍有权探望和关爱其子女,同时另一方也负有提供合理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以及具体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可以由
当事人自由商定;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便需交由地方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