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乃是国家
行政机关、各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及各个公民,以及涉外三资企业,在遵循法定程序或者依据合同约定前提下,对于国有性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开发利用、获取收益和有限度的
处分权益。
针对住宅用地,其法定
使用年限设定为七十周年,并且自该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针对房改性质房子,其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起始日期应确定为该区域内首次参与房改后并顺利交纳
土地出让金的首批房屋。
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设定为五十年。《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