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已自愿签署解脱
同居关系之协议且此协议并非出于
欺诈或强制之目的下,无疑这就已构成了双方各自真诚的愿望表达,并且在无任何违反法律、行政规范以及未有害于公共及
私人财产的情况下,该协议自然应当具有相应的
法律效力,并对所有签署方产生约束作用。
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该协议条款,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
起诉讼,而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公正裁决原则对你的诉求予以充分支持与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