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下,
债权人所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首先,为追索欠款,在
诉讼期间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
债务人之前居住地或者如今所属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请
诉讼;
其次,在
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关
证据以证实
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债务人有关出庭应诉的事项。
再者,由债务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自身为失踪人口,然后,代管人便有权从失踪人现有资产中支付所负
债务。
最后,若保险人或保
证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则他们可以权直接要求相应方承担替代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