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当被法院采纳的
证据符合相关性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真实性的特点时,这些证据才能够在庭审过程中称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只有经过各方面的质证环节后,此类证据方能正式成为定案依据。
在这个过程中,每位在场的
当事人都有权利提问各方问题,不仅包括询问对手方,同样还有权向
证人进行发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
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
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