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签约双方对于某项肖像
使用权合同所涉及的许可使用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或陈述不详尽,则任一方皆可在任何时刻终止该许可合同的执行。
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肖像使用权许可使用期限无法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合理期间前提交书面通知以解除许可协议。
然而,如果合同双方已经就肖像许可使用期限达成明确约定,且
肖像权所有者有着适当理由,则其同样拥有在合理期限前发出通知以解除肖像使用权协议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解约行为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于肖像权所有者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否则都应给予相应的
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
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