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
赔偿金并非必然地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若为因事故产生之
赔偿款项,且其赔付对象为接受赔偿者本身,那么此类赔偿金便依法应被认定为该方个人所有,且其作为
个人财产,不应被纳入至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反之,若是非特殊性质的财产赔偿金,则应归入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