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口头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时,需满足两项严格的法律规定:
首先,立嘱人须身处紧急、危急之境地;
其次,必须有两名及以上具备法定
遗嘱见证人条件的
证人为其见证。
对于临终遗言这一特殊现象,往往满足前述要求的第一条“立嘱人身处紧急、危急之境地”,则有必要对另一项要求进行审视,即该临终遗言当场欢唱两名及以上尊贵的
见证人共同参与是否满足。
若确有见证者存在且各方面资格良好,那么当时的临终遗言便得以被视为有效的口头遗嘱。
然而,如若无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则该临终遗言便无法依据法定要件,进一步做出评估认定,从而归类为无效的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