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
债务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即共债共负原则,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以一方名义签署但经另一方事后来予追认的
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此类债务为以一方名义所借并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通常涉及到日常的衣食住行等必要开支,同样归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最后,以此方式实施借贷行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但其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财务需求界限,类此情况便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确实是为了满足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发生,则仍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