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交通事故全责的裁决案件,若判定的被执行者无法承担
赔偿责任且毫无经济能力,那么法院有权将涉案车辆进行拍卖。
然而,如果调查发现被执行者并无任何多余的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则有权力将该名个人以及他所拥有的物质财产,如汽车等进行售卖。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被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被执行者之财产进行交易之前,法院应委托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来对这些财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