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问题就是有关
财产分配的情况。
在一种情形中,如果在婚前一方全额提供资金购
买房产,但直至婚后才获得
房产证书,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婚前单方所拥有的财产,不可在
离婚期间被配偶方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对于婚前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房屋并将
产权单独记名为其中一方姓名的情况来说,它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若存在明确的出资约定,则离婚时期应当遵循该协议进行财产分配。
然而,若是不存在约定,那么就要参考双方购买房屋时所期望实现的结果来决定
财产所有权:倘若未登记的一方提供资金购买房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与
产权人一起构建家庭,那么该处房产便应当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以
出资比例为依据进行财产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一方提供资金购买房产的目的在于将其
赠予产权人一方,那么该处房产则应被视为产权人的私有财产。
当然,以上论述均基于相关
证据表明双方确实曾共同出资购买房产。
如果登记方否认对方曾经出资或者将对方的出资视作赠予行为,那么法院将会难以支持未登记方关于分割房产的诉求,换言之,未登记方只有在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身支付了资金,并且这些资金并非用于赠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终将会面临人财两失的境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