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斟酌财产具体状况后,将会依据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子女与女性权益的独特原则做出判定。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乃至婚前任何形式的财产,不论是自愿以书面承诺的形式分别专属、共享或是部分专属、部分共享,一旦涉及
离婚事宜,按照约定处理便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而当夫妇
分居两地,对于
婚后财产的管理使用加以分别控制与掌控,则自然可以视为属于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
那么在财产的分配过程中,这两种财产便应被归属到个人名下。
如果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那么便是得到较少财产的一方用与之相当的价值来抵补对方。
如若双方在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其归属问题上未能达到共识,法官将在此种情况下分别考虑采用下列几种方法解决
纠纷:
首先,当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同意通过出价竞争来获取时,那么这个请求将会得到批准。
其次,若其中一方声称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则需要通过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评估。
然后拥有该房产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如果双方都不想争辩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将依照
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拍卖该座房屋,并对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