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职业相关事故或疾病的影响时,
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以下几方面的经济支持与关爱:首先,如果因
工伤导致的轻微伤害,当事人可向企业或雇主索赔
医疗费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费用补贴、
医疗期内的
工资支付以及合理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其次,当不幸参与躯干和四肢的
意外伤害事件时,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更高额的医疗开支和生活成本,此时其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包括获取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补贴、生活
护理费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基本交通和住宿费用、必要的辅助器具采购费用甚至是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等补偿;
最后,对于某些因为职业危害而丧失生命的当事人来说,他们的家人
继承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责任,他们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以及对子女和配偶的
抚恤金等抚慰措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