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履行期限尚未预先约定的情况下的
诉讼时效问题,通常适用三年的法定时效限制,然而这并不意味起算时间必然为上述时间段。
实际处理时需要结合具体情況加以分析。
具体来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
债权人催告后
债务人即刻表示其将会立即
履行义务,然而实际并未进行任何履约行动。
此时,诉讼时效应当自催告日次日开始计算;
其次,若在借款凭证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但双方
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制定出一份清晰明确的履行期限协议,那么,此种情形相当于双方当事人修改了原有
合同条款,将原本不清偿期限的债务转变为了具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
因此,倘若在此期间内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自该
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再次,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一次履行请求,而债务人当即作出明确、坚决的拒绝回应(例如,债权人未给予债务人充分的准备时间),该债务人的行为视为行使
抗辩权,故无法视作违约行为,相应地,诉讼时效也无需启动进行计算。
接着,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一次履行请求,对方明确表达拒绝且否认其对债权的承认和认可,则诉讼时效应自该拒绝声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无论债权人是否设定了
宽限期以及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均不受影响;
再者,若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双方又达成一致意见设立了一段债务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届满之时,无论债务人是否已明示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客观事实表明对方并未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