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两次持续执行的
劳动合同之后,若雇主决定拒绝进行进一步的续约程序,此时,他有义务为员工提供
经济赔偿。
这笔
经济补偿是按照被解雇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一年工作经历就会对应相应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赔偿的参考标尺。
对于六个月以上但尚不足以覆盖完整一年时间的
工龄,将参照可视为一整年来计算。
而如果工作时长仅达到或低于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将会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半个月薪酬的
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