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拒绝工作日里的额外
加班而遭解雇,这是
违法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规定,非法终止与劳动者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
在除了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有权自行做出是否愿意加班的决定,而且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性地要求他们加班。
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恢复之前的
劳动关系,意思即是重返原工作岗位;
亦或是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两倍解除劳动协议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有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则无法拒绝加班:
(1)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以及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处置的时候;
(2)在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影响到生产活动和社会大众利益,需要马上进行抢修修复的情况下;
(3)出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