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附有
担保的民间
债务关系
纠纷,我们需根据
担保责任所归属的类型,来判断是否能够单独对
担保人为原告提
起诉讼。
首先,若是存在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的民间债务,那么我们在进行法律程序时,必须将
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同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
连带责任。
即使借款人已经因
犯罪行为被监禁,
债权人仍旧有权仅以担保人为被告,向法律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其次,如果是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的民间债务形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只能先行对借款人发起
诉讼,待借款人历经法院判决及
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无法偿还欠款时,我们方可继续以担保人为被告,向法律提起诉讼,以确保债权权益得以维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