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感情已然出现不可修复的裂痕,然而其中某一配偶却坚持不愿
协议离婚,此时另一方则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
解除婚姻关系,即向法庭提起
诉讼离婚。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其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申请书。
在法院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首先会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且调解也未能产生效果,那么法院便有权利批准这对夫妇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