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购置的房产,其性质归属究竟是属于夫妻
公共财产还是仅为某一方的私有财产,需依据以下四种不同情形进行具体界定与判断:
首先,若为婚后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购入住宅并将
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之情形,此项房产应被视作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公共财产;
其次,当夫妇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住宅,不论
产权证书归属于哪一方的名下,此房产皆可经由法律规定判定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所提供的资金比例按份享有共有权利;
再者,如果夫妇二人以其
共同财产以其父母名义购置房产,并且所有权证书显示此
房产归属于某一方父母,那么这座住宅就应被视为是其父母的财产,而不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因此无法进行分配,唯一能做的就是按照投资金额,把它看作为一笔
债务来计算并要求偿还相应的
投资款;
最后,婚后通过
抵押贷款方式购得的房产则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