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
轻微交通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
伤残等级认定程序。
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关于
人身伤害案件的投诉时,有责任在24小时内向受害者本人通知并引导其前往指定的司法机构进行相关伤势的评定。
倘若具备立即进行
伤情鉴定的必要条件,那么相关鉴定机构应当在被授予委托责任的那刻起内的短短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而对于伤情较复杂的情况,鉴定机构应当自接获委托之日起的那7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