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有亲人离世,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配偶、父母与子女通常被认定为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倘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曾经尽到了主要的
赡养义务,那么即便他们再度组建家庭,也仍旧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合法
继承人。
同样的,当有
直系晚辈以替代形式参与到
继承当中时,他们亦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