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所谓的
口头遗嘱是指在面对突发紧急情势时所做出的最后
遗嘱。
这种形式的遗嘱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重要前提条件:
(1)只有当处于极度紧迫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有资格立口头遗嘱;
(2)倘若危机状况得以解除但
立遗嘱人并未离世,那么该口头遗嘱便失去法理效应;
(3)对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必须得到两个或以上的见证者亲眼目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