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因管理中,若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则损失应由实际收益者负责
赔偿。
然而,倘若管理者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与受益人真正的意愿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得索求受益人承担原先的损失,因为此类损失仅可能由该名管理者自身分担。
不过,若受益人自身的真实意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也需共同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