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单方面提前宣布结束与员工的
雇佣关系时应承担的
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即根据该名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为一单位进行评定,没满一年的按一年算,若满了一年但时间未到六个月的,则可按一年来处理。
如果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那么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
而对于劳动者的月收入高于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有行政区划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并以此来确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人均月平均
工资三倍以上的情况,那这家企业在向此名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时,应以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量为准,同时,向他提供经济补偿的总最长服务年限不得超过12年。
当然,这里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在
劳动合同被终止或者解除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劳动者的平均工资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