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并无需进行相应的解除过程。
所谓
无效合同,乃指虽已依法成立,却因在实质性内容及表现形式方面侵害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以致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者。
此类合同的无效性质为,自始至终、确定无疑、天然必然,因此并无必要撤销或解除原有合同。
以下列举出五种情况,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判定合同无效:
(一)
当事人利用
欺诈手法蒙骗对方,或是通过威胁逼迫方式与他人
签订合同,其行为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国家利益;
(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故意相互勾结、配合,使得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失;
(三)明面上使用合法形式掩饰背后的非法意图,使合同的实质意义难以体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给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
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
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