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守现行法律
法规关于法院
级别管辖权和专属
管辖权的规定的前提下,商事合约的各相关方均可自主协商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任一相应地区的司法机关作为
纠纷解决的
管辖机构;
倘若所选条款模糊不清或根本无约定之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支付货币的情形,应当在接收货币的法定地点履行责任;
而在涉及转移不动产的情况下,须于不动产所在的实际地址完成责任交接;
至于关于其他各类标的物的情况,则必须遵从
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处之地点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