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遗失物,即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物品。
这并非无主之物,亦非所有者主动弃置或因其遭受侵犯而丢失的物件,而应理解为财产所有人疏忽造成的无意丢失的动产。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符合法定条件的占有者因自身过失导致所持有的物件失去,亦可纳入遗失物的范畴之内。
然而,当所有人本身存在疑问,或无从明了其身份时,其所属物品并不应被定义为无主物。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无法明确所有人的无主物,并不意味着成为争议标的物,而是需要按照先占原则获取相应的所有权权益。
然而,在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例如对于所有人不明的
埋藏物、隐藏物等情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的归属原则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
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