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护方面,意定监护的价值明显优于
法定监护。
这是由于意定监护是基于
被监护人自主意愿的表达,其
监护人可能为其亲密眷属或者是与之有深厚情感纽带的亲属、友人。
需要强调的是,意定监护需通过
书面形式予以确立,即签约双方必须签订专用文书,以白色文字形式阐明经过双方确认同意的各项条款和责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