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允许
先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但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时间进行执行。
此外,行使此种权利还需满足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首先,
当事人双方需订立相同之双务合同并且互相承担
债务;
其次,当事人之间须存在依次履行的顺位安排;
再次,对于应率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若有意或无意地未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所负担之债务;
最后,作为后履行方,他们享有拒绝遵守先履约方的相应请求之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